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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章程

(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Industrial Design of Association,缩写为JSI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设计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工业设计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坚持民主办会、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国内外相关学会(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广大会员开展工业设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和市场策略研究,为提高我省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的品质和质量,为促进设计理论的研究和提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术创新;

(二)广泛宣传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的科学知识,普及设计意识。倡导设计创新精神,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青少年的工业设计教育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设计类书籍、报刊、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新媒体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维护会员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升会员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的水平、地位与声望,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五)开展工业设计继续教育和培训,参与高校工业设计教育课程评估和规划,开展工业设计教育专业认证,促进工业设计教育水平的提高;

(六)鼓励开展工业设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配合有关部门需求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工作和服务。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

(七)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企业发展需要,组织技术考察、重大课题决策和设计咨询服务;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工业设计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工业设计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工业设计团体和工业设计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论证、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技术职称(务)资格评定,制定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等;

(十)开展其它有关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力,并积极参加或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和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当是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或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专业人员、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和社会活动家;在校学生必须具有相关设计专业的大专以上资格并且专业成绩突出;

(四)单位会员应为依法登记的法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工业设计人员队伍(一般应在20人以上)的工业设计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本团体一名以上理事推荐;

资格审查;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

(六)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义务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单位会员应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等活动;

(十)学生作为个人会员,毕业后一年内需重新登记,否则将暂停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如遇需要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差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应为基层一线工业设计科技工作者;理事会成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在江苏省业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愿意为本团体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四)所服务的部门在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五)积极关心工业设计事业发展;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常务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团体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14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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