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 时间:2026-06-12 点击量: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服务与管理,增强学会凝聚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业设计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义务对等、规范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会员的发展、联络、服务、会费收缴、资格审核、信息维护及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条件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从事工业设计及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2.高等院校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的教师、研究人员;
3.高等院校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的在读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享受特定权利);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 单位会员: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江苏省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工业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
2.江苏省内设有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
3.江苏省内与工业设计相关的行业协会、学会、设计园区、服务机构;
4.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 提交申请:申请人(单位)需填写并提交《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个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所需证明文件。
(二) 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是否符合会员条件。
(三) 审批:
个人会员: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或由秘书处根据授权直接审批。
单位会员: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四) 通知与缴费:审批通过后,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及《缴费通知单》。
(五) 正式入会:申请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首年会费后,由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电子或实体),正式成为本会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会员信息录入本会会员数据库。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及按章程规定不享有表决权的会员类别除外);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竞赛、考察调研、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按规定享受会员优惠;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技术资料、政策咨询、宣传推广等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通过本会平台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 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支持学会发展;
(七) 《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会员应按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是保障本会正常运转和开展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
第十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业务范围和会员服务需求制定或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秘书处应在会费标准确定后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会费按届收取。缴费周期为一届五年。新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缴纳当届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方式由秘书处规定并通知会员(如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 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各项活动开支(学术会议、培训、竞赛、刊物等);
(二) 本会日常办公及秘书处运行开支;
(三) 本会网站、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四) 行业调研、政策建议、标准制定等公共事务支出;
(五) 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开支。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并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计。
第六章 会员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应建立健全会员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网站、公众号、邮件、活动等)主动向会员提供信息、联络、咨询、宣传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会员基本信息(如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更新。
第十六条 会员证是会员身份的有效证明。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颁发。会员应妥善保管会员证,不得转借、冒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秘书处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且经秘书处催缴后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应书面通知该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本办法的行为,或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的处分。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单位)。
第七章 退会与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有)。秘书处收到通知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经催缴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二) 单位会员依法注销、解散或破产;
(三) 个人会员去世。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受到除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不再享有本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会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