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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 时间:2026-06-12 点击量: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服务产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本学会根据工业设计学科发展、行业细分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需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条 专委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本专业领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活动,服务于江苏省工业设计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符合本学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有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骨干成员,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四)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五)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六)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由发起人(不少于5名本学会会员,其中至少3名为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发展规划、拟任负责人建议名单及简历、发起人名单等;

(二)本学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提交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省科协和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省科协和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本学会正式发文公布。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若干名。专委会成员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且为本学会有效会员。

(一)主任委员:应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或行业领军人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能承担专委会主要工作。原则上同一专家不得兼任本学会两个及以上专委会的主任委员。

(二)副主任委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热心学会工作,能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三)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熟悉学会工作,能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

 (四)委员:应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或企业代表,热心参与专委会活动。

第八条 专委会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筹备会议提名推荐,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经专委会全体会议或通讯方式确认。

第九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一般为5年。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专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顾问组(或专家组),聘请资深专家担任顾问。顾问人选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术交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繁荣。

 (二)科技服务:开展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评价、标准研制、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三)人才培养与举荐:发现、培养和举荐本专业领域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

(四)决策咨询:围绕本专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行业及本学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会员发展与服务:积极发展本学会会员,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

(六)合作交流:加强与本学会其他专委会、相关学(协)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七)完成本学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自身建设:加强专委会内部管理,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要职责: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重大事项,选举或调整负责人(需报批),发展委员等。

(二)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处理日常重要事务,筹备学术活动等。会议应形成纪要并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委会重要会议(如换届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大型学术活动筹备会等)应提前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必要时学会可派员列席。

第十三条 活动管理:

(一)专委会开展的所有活动(尤其是以本学会或专委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会议、培训、评奖、出版等)须事先向本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含主题、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合作单位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秘书处提交总结报告(含纪要、成果、经费决算等)。

(二)专委会不得单独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或发布文件。确需签订的,须以本学会名义,并经学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专委会发布的重要信息、研究成果、报告等,需经主任委员审核,并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专委会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刻制、管理,不得私自拿出。使用印章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专委会应指定专人(一般为秘书长)负责与本学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及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活动信息、工作动态、委员变动情况、财务报告等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本学会理事会定期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情况(数量、质量、影响力)、会员发展与服务、经费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内部管理等。评估结果作为专委会工作评价、负责人履职评价及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评估不合格的专委会,学会将予以整顿直至撤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学会授权范围内,通过开展符合规定的学术活动、科技服务、社会捐赠等依法合规筹集的收入;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专委会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统一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专委会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二)专委会从学会财务支出的经费,须事先编制预算,报本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专委会的经费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日常办公、会议差旅等必要支出。

 (四)本学会秘书处定期向专委会通报相关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向学会缴纳管理费1万元/年,连续两年不缴纳,则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撤销。

 

第六章 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条 专委会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变更,须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申请,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报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或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经本学会秘书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无效的,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终止或撤销后,其文件资料、剩余经费及资产等均须移交本学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专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