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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 时间:2026-06-12 点击量: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各类印章的管理,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单位社会团印章管理的规定》《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章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的种类及效力:

(一)学会印章,是学会职责、权力的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业务专用章,在印章刊明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超出刊明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印章,是指其他经学会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会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学会的印章使用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学会专委会不得使用业务专用章,如确有业务需要,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刻制、变更、销毁。任何其他组织不得私自刻制。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人员提出,并填写《新刻(更换)印章审批表》(附件 1)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主要领导(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必要时应由学会理事会审议研究决定),由经办人根据学会相关规定至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七条  印章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印章印模备案表》(附件 2)后方可使用。未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的印章,学会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八条  因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申请更换或撤销印章的,需填写《印章废止备案表》(附件 3),由办公室统一备案后存档(销毁)。

第九条  学会专委会业务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不得私自拿出。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使用学会印章由理事长批准同意或授权秘书长批准同意。印章适用范围如下:

1.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对外上报、备案的各种材料、文件、数据表格等;

3.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制发来往公函;

4.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会员证书、聘书;

5.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6.办理年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的表格、材料;

7.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签订的各类承诺书、协议书、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等法律文书;

8.需要使用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各专委会因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的,业务专用章仅限于该专委会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印章的管理

(一)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学会秘书处应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认真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各专委会业务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审批用章事宜。

第十四条  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会印章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用印程序,不得随意扩大印章使用范围,禁止因私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仅持盖章页,无完整用印材料的;

2.实际用印材料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

3.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等;

4.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文理不通、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等易产生歧义的;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带离学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学会以外的地点使用,须经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予他人。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用印、越权用印、保管不善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图形、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第十九条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手写签名与实体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档的其他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印章包括: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

(一)电子公章,指学会现有实体印章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签名章,指学会理事长、秘书长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或手写签名的电子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学会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以及学会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运维、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与实体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电子签名章与个人手写签名效力一致,由本人对其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出现换领、注销、丢失、失控等情形时,应及时与学会秘书处进行沟通处置。机构撤(并)销或员工离职后,电子印章自动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门用途需在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上用印的,须注明用途、日期和限制,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外文材料需要用印的,需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