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 时间:2026-06-12 点击量: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各类印章的管理,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单位社会团印章管理的规定》《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章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的种类及效力:
(一)学会印章,是学会职责、权力的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业务专用章,在印章刊明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超出刊明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印章,是指其他经学会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会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学会的印章使用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学会专委会不得使用业务专用章,如确有业务需要,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审批、刻制、变更、销毁。任何其他组织不得私自刻制。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人员提出,并填写《新刻(更换)印章审批表》(附件 1)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主要领导(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必要时应由学会理事会审议研究决定),由经办人根据学会相关规定至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七条 印章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印章印模备案表》(附件 2)后方可使用。未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的印章,学会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八条 因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申请更换或撤销印章的,需填写《印章废止备案表》(附件 3),由办公室统一备案后存档(销毁)。
第九条 学会专委会业务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不得私自拿出。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使用学会印章由理事长批准同意或授权秘书长批准同意。印章适用范围如下:
1.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对外上报、备案的各种材料、文件、数据表格等;
3.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制发来往公函;
4.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会员证书、聘书;
5.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6.办理年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的表格、材料;
7.以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名义签订的各类承诺书、协议书、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等法律文书;
8.需要使用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
各专委会因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的,业务专用章仅限于该专委会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印章的管理
(一)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学会秘书处应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认真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各专委会业务专用章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审批用章事宜。
第十四条 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会印章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用印程序,不得随意扩大印章使用范围,禁止因私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仅持盖章页,无完整用印材料的;
2.实际用印材料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
3.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等;
4.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文理不通、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等易产生歧义的;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带离学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学会以外的地点使用,须经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予他人。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用印、越权用印、保管不善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图形、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第十九条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手写签名与实体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档的其他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印章包括: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
(一)电子公章,指学会现有实体印章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签名章,指学会理事长、秘书长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或手写签名的电子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学会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以及学会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运维、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章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与实体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电子签名章与个人手写签名效力一致,由本人对其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出现换领、注销、丢失、失控等情形时,应及时与学会秘书处进行沟通处置。机构撤(并)销或员工离职后,电子印章自动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门用途需在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上用印的,须注明用途、日期和限制,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外文材料需要用印的,需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工业设计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12〕8号)同时废止。

